(2013)仙民初字第2653号
裁判日期: 2013-04-07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张吓水、陈永进等与仙游县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吓水,陈永进,陈永勇,陈永建,陈丽琴,仙游县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仙民初字第2653号原告张吓水,女,1952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原告陈永进,男,1969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仙游县。原告陈永勇,男,1972年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原告陈永建,男,1973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原告陈丽琴,女,1976年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上述五原告委托代理人李淑琼,女,住仙游县。被告仙游县医院。法定代表人郭赛雄,院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吓水、陈永进、陈永勇、陈永建、陈丽琴诉被告仙游县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吓水、陈永进、陈永勇、陈永建、陈丽琴未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免交的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陈伟斌代理审判员 李爱华人民陪审员 张文胜二〇一三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叶建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