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吴商初字第0161-1号
裁判日期: 2013-04-07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苏州杰雪克电子有限公司与昌盛光伏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杰雪克电子有限公司,昌盛光伏科技(中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吴商初字第0161-1号原告苏州杰雪克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河东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朱金龙。委托代理人陈兰燕、顾云飞,江苏久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昌盛光伏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C区B73-B地块。法定代表人陈旭辉。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杰雪克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昌盛光伏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杰雪克电子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3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杰雪克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4740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3520元,合计人民币8260元,由原告苏州杰雪克电子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钱建平二〇一三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陈 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