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碑民三初字第00556号
裁判日期: 2013-04-07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郭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碑民三初字第00556号原告:郭某(曾用名郭桢),陕西锐霄拍卖有限公司拍卖师。委托代理人:程良亮,陕西再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无业。原告郭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2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马巧会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程良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郭某诉称:其与被告于2002年���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2008年4月19日生一女王歆雅。婚前双方感情尚可。婚后因双方缺乏必要的交流和沟通,经常为生活琐事争吵,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其与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婚生女王歆雅由其抚养,被告每月支付其孩子抚养费2000元,孩子的教育、医疗及其他费用被告负担一半;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王某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2年相识,××××年××月××日,双方在西安市新城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08年4月19日生一女王歆雅。婚后,因双方缺乏必要的交流和沟通,经常为生活琐事争吵,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以上事实,有当事人法庭陈述、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婚姻关系的存续以感情为基础,感情则以相互体谅、关心、信任为基础。原、被告婚前感情尚可,婚后因双方缺乏必要的交流和沟通,经常为生活琐事争吵,影响了夫妻感情。但综合原告诉称,并不足以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应当给被告一个改善夫妻关系的机会,不应再坚持离婚之诉。今后,原、被告双方应相互体谅、相互理解,加强沟通,共同建立幸福美满的婚姻家庭。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郭某要求与被告王某离婚之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巧会二〇一三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刘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