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民初字第1271号
裁判日期: 2013-04-07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原告何瑞永与被告雷正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瑞永,雷正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1271号原告何瑞永,男。被告雷正山,男。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何瑞永诉被告雷正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2013年4月7日原告何瑞永向本院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瑞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何瑞永承担。审判员 袁 颖二〇一三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进(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