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洛南民初字第00235号
裁判日期: 2013-04-07
公开日期: 2014-11-10
案件名称
郝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民 � � � 裁 定 书(2013)洛南民初字第00235号原告郝某某。被告张某某。本院于2013年3月1立案受理了原告郝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郝某某于2013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郝某某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郝某某负担。审判员 白正军二〇一三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亚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