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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洛南民初字第00235号

裁判日期: 2013-04-07

公开日期: 2014-11-10

案件名称

郝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民 � � � 裁 定 书(2013)洛南民初字第00235号原告郝某某。被告张某某。本院于2013年3月1立案受理了原告郝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郝某某于2013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郝某某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郝某某负担。审判员  白正军二〇一三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亚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