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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衢开马商初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3-04-07

公开日期: 2014-03-08

案件名称

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村头分社与余建中、余德瑞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村头分社,余建中,余德瑞,徐庆平,汪发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开马商初字第31号原告: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村头分社。诉讼代表人:汪榜团。委托代理人:万文明。被告:余建中。被告:余德瑞。被告:徐庆平。被告:汪发金。本院在审理原告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村头分社与被告余建中、余德瑞、徐庆平、汪发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向原告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村头分社发出了受理案件及缴款通知书,原告收到后,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本院交纳诉讼费用,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或免交诉讼费用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 旗二〇一三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余雪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