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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余民初字第704号

裁判日期: 2013-04-07

公开日期: 2014-03-04

案件名称

余姚市舜大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胡云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姚市舜大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胡云斌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余民初字第704号原告:余姚市舜大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云昌。委托代理人:朱迪伟。委托代理人:嵇诚姚。被告:胡云斌。原告余姚市舜大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胡云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7日立案受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胡云斌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余姚市舜大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姚市舜大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胡云斌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余姚市舜大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全军二〇一三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 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