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绍商终字第330号
裁判日期: 2013-04-07
公开日期: 2014-09-22
案件名称
马仲安与傅建利、诸暨市杰杰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仲安,傅建利,诸暨市杰杰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绍商终字第33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马仲安。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傅建利。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诸暨市杰杰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汤飞勇。上诉人马仲安因与被上诉人傅建利、诸暨市杰杰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2012)绍诸商初字第3363号民事判决,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理查明,上诉人马仲安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哲宇代理审判员 张 云代理审判员 吕瑜岚二〇一三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赵剑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