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珠香法湾民初字第133号
裁判日期: 2013-04-07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与梁玉娥、珠海市弘明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香法湾民初字第133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住所地:珠海市。负责人:杨伟明。委托代理人:徐容,广东大公威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苏银,广东大公威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玉娥,女,汉族,1971年9月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被告:珠海市弘明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法定代表人:陈桂良。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诉被告梁玉娥、珠海市弘明房产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谢健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4月1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已经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71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谢健宇二〇一三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王天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