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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磁民初字第247号

裁判日期: 2013-04-07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李庆堂诉被告姬振河为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庆堂,姬振河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磁民初字第247号原告李庆堂,农民。被告姬振河,农民。原告李庆堂诉被告姬振河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由审判员马艳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此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庆堂于2013年4月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姬振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庆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7元,应减半收取为133.5元,由原告李庆堂承担。审判员  马艳萍二〇一三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刘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