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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锡商终字第0223号

裁判日期: 2013-04-07

公开日期: 2014-01-26

案件名称

江阴市再驰电扶梯部件有限公司与无锡市三牛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阴市再驰电扶梯部件有限公司,无锡市三牛物资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锡商终字第02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阴市再驰电扶梯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徐霞客镇红星村夹江里1号。法定代表人李倩,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无锡市三牛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城南路17号,实际经营地无锡市扬名路15号。法定代表人高仁杰,该公司董事长。江阴市再驰电扶梯部件有限公司不服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2012)南商初字第09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但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且经催交后,仍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上诉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蔡利娜审 判 员  费益君代理审判员  张 涛二〇一三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张一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