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梓民初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3-04-07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汤某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梓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梓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梓民初字第85号原告汤某某,男,生于1974年12月25日,汉族,大专文化,四川省梓潼县人,住本县。被告王某某,女,生于1975年4月24日,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梓潼县人,住本县。本院在审理汤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7日以原、被告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汤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卓君二〇一三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刘晓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