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淮执字第00136-2号
裁判日期: 2013-04-07
公开日期: 2017-04-12
案件名称
崔林芳与周宝月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林芳,周宝月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淮执字第00136-2号申请执行人崔林芳。被执行人周宝月,无业。本院于2013年4月2日作出(2013)淮执字第00136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周宝月的存款人民币12900.00元。现因本院需对该冻结存款进行划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周宝月存款129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赵剑平执行员 朱占臣执行员 许 永二〇一三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唐 亮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四)债务已经清偿的;(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