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成刑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3-04-07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朱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成刑初字第12号公诉机关成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某某。2012年11月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经成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由成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魏县看守所。辩护人李某某,大法光律师事务所律师。成安县人民检察院以冀成检刑诉(2013)第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爱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成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1月4日20时许,犯罪嫌疑人朱某某窜至成安县辛义乡南徐村王某甲家,将王某甲停放在街门下的一辆雅迪牌电动自行车偷走,后被王某甲追上并当场抓获。经成安县物价局价格鉴定被盗电动自行车鉴定基准日价格为1780元。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相应的证据证明上述事实,要求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朱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4日晚8点多钟,朱某某步行从临漳回成安县时到南徐村第一个路口往北拐,见超市街门下放着一辆雅迪牌电动自行车,上面还插着钥匙,朱某某就骑着往外走,后被王某甲媳妇潘某某发现,王某甲追上并当场抓获。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计1780元。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害人王某甲陈述,2012年11月4日晚上8点钟左右,王某甲听其妻称有人偷走了电车,遂开车追赶。追至村南一死胡同,与张志鹏控制住该偷车人并报警。2、被害人潘某某陈述,2012年11月4日晚上8点左右,见有一人在偷自家电动自行车,遂喊王某甲,王某甲开车从追赶偷电动自行车的人,并见那人把电车扔到邻居王林家门前,后听说王某甲把那人抓住。3、证人王某乙证明,2012年11月4日晚上8点多钟,王某乙听见潘某某喊有人偷电动自行车,遂赶紧从屋里出来,骑摩托车追赶,并给王某甲打电话,王某甲称找到偷电车的人了,王某甲与王某乙二人把偷电车的人控制起来,并报警。4被告人朱某某供述,2012年11月4日晚8点多钟,其步行从临漳回成安时,走进南徐村第一个路口往北拐,见有一个超市,发现超市的街门放着一辆电动自行车,上面还插着钥匙,其就骑着往外走,后被抓获了。5、勘验笔录。6、价格鉴证结论书,成价鉴字(2012)84号,雅迪电动车价格为1780元。7、电动车合格证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产,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朱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2年11月5日至2013年6月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长 齐新亮审判员 王树生审判员 任建梅二〇一三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何亚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