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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福法民三初字第609号

裁判日期: 2013-04-07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02深圳市新世界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深圳新闻文化中心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新世界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深圳新闻文化中心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福法民三初字第609号原告深圳市新世界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新闻大厦2号楼7楼720、719。法定代表人项恒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喜春,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新闻文化中心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深南中路1号。法定代表人吴继光。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新世界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已由原告交纳),按四分之一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 玉 琴二〇一三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蔡穗(代)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