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长民终字第00306号
裁判日期: 2013-04-07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上诉人赵树梅与被上诉人首钢长治钢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二审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树梅,首钢长治钢铁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八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民终字第0030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树梅,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首钢长治钢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士强,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洪友,该公司法律工作室干事。上诉人赵树梅与被上诉人首钢长治钢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2012)郊民初字第20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赵树梅,被上诉人首钢长治钢铁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洪友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裁定有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2012)郊民初字第205号民事裁定;二、指令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审 判 长 罗建华代理审判员 郭天义代理审判员 成艳梅二〇一三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魏少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