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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防市刑二初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3-04-07

公开日期: 2014-11-12

案件名称

被告人颜循良犯走私废物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循良

案由

走私废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防市刑二初字第22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颜循良(绰号“颜二”),男,1987年1月30日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峒中镇,壮族,高中文化,司机,住东兴市××路××号。因涉嫌犯走私废物罪于2012年9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防城港市看守所。辩护人何岳,广西北仑律师事务所律师。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人民检察院以防检刑诉(2013)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颜循良犯走私废物罪,于2013年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防城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王志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颜循良及其辩护人何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25日晚,被告人颜循良受人雇请驾驶桂A79X**货车前往防城港市防城区那良镇那元村中越界河一空地(非设关地)等待装货。27日凌晨,载有废电脑的越南货车从对面越南经界河直接开至装货地点,并由现场搬运工将车上所载电脑过驳至桂A79X**货车上。当天上午9时许,颜循良驾驶该车停在装货现场等侯出发时被东兴海关缉私分局民警抓获,缴获国外产废旧电脑12.65吨。经鉴定,该批废旧电脑均为废弃计算机类设备和办公用电器电子产品,属国家禁止进口固体废物。上述事实,有被告人颜循良在侦查机关的供述和辩解,《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查获经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磅码单,调取证据通知书,手机通话清单,车辆查询信息,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鉴定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且被告人颜循良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供认不讳,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颜循良故意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受他人雇请,为已经走私入境的废旧电脑提供运输便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走私废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颜循良为他人走私提供帮助,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辩护人提出颜循良是从犯,认罪态度较好的意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颜循良是从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颜循良从轻处罚。扣押在案的国外产12.65吨废旧电脑,属走私物品,依法予以没收。扣押在案的桂A79X**货车一台,不能证实是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依法返还车辆所有人。根据被告人颜循良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颜循良犯走私废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9月28日起至2013年5月2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扣押在案的12.65吨废旧电脑依法没收,由东兴海关依法处理;三、扣押在案的桂A79X**货车一台,依法返还所有人广西XX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四、随案移送的N0KIA2630手机一部,予以收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钟 健审 判 员  黄玉霞人民陪审员  郑锡金二〇一三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林树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