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民初字第207号
裁判日期: 2013-04-07
公开日期: 2014-07-25
案件名称
范某甲与范某丙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甲,范某乙,范某丙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207号原告范某甲。原告范某乙。被告范某丙。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某甲、范某乙与被告范某丙为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范某甲、范某乙于2013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某甲、范某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某甲、范某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0元减半收取295元,由原告范某甲、范某乙负担。审判员 王红二〇一三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