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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民初字第207号

裁判日期: 2013-04-07

公开日期: 2014-07-25

案件名称

范某甲与范某丙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甲,范某乙,范某丙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207号原告范某甲。原告范某乙。被告范某丙。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某甲、范某乙与被告范某丙为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范某甲、范某乙于2013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某甲、范某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某甲、范某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0元减半收取295元,由原告范某甲、范某乙负担。审判员  王红二〇一三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