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雨民一初字第00403号
裁判日期: 2013-04-07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马静静与杨超、韩旭民间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静静,杨超,韩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雨民一初字第00403号原告:马静静,女,1983年11月21日生,满族。被告:杨超,男,1987年10月26日生,汉族。被告:韩旭,女,1987年7月25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静静与被告杨超、韩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马静静于2013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马静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马静静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275元(已减半收取),由马静静负担。审判员 许华珍二〇一三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卢青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