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黄民一初字第00406号
裁判日期: 2013-04-07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栗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栗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黄民一初字第00406号原告:栗某,女,汉族,住山西省安泽县。被告:刘某,男,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栗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栗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栗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栗某负担。审判员 崔 志 强二〇一三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静(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