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莲执字第595号
裁判日期: 2013-04-07
公开日期: 2014-10-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晓明与被执行人姚秀俊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晓明,姚秀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莲执字第595号申请执行人王晓明,男。被执行人姚秀俊,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莲民三初字第01035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姚秀俊名下银行存款贰拾陆万元整(26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员 赵 东二〇一三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亦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