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魏民初字第00817号
裁判日期: 2013-04-07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宋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海岭,李俊梅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魏民初字第00817号原告宋海岭,男,1985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魏县东南温。被告李俊梅,女,1985年11月9日出生,汉族,魏县魏城镇东南温。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海岭诉被告李俊梅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海岭于2013年4月7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海岭撤回起诉。审判员 陈文涛二〇一三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肖 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