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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魏民初字第00817号

裁判日期: 2013-04-07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宋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海岭,李俊梅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魏民初字第00817号原告宋海岭,男,1985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魏县东南温。被告李俊梅,女,1985年11月9日出生,汉族,魏县魏城镇东南温。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海岭诉被告李俊梅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海岭于2013年4月7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海岭撤回起诉。审判员  陈文涛二〇一三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肖 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