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达渠民初字第717号
裁判日期: 2013-04-07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费某珍与郑某林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费某珍,郑某林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达渠民初字第717号原告费某珍,女,汉族,四川省渠县人。被告郑某林,男,汉族,四川省渠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费某珍诉被告郑某林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费某珍无正当理由拒不交纳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告费某珍无正当理由拒不交纳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案件受理费应当由原告预交,没有预交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预交。经法院通知预交后仍不预交的,人民法院应当按自动撤诉作出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志江二〇一三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建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