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龙民二初字第259号
裁判日期: 2013-04-07
公开日期: 2014-01-12
案件名称
裴璐瑶与周平合同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裴璐瑶,周平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龙民二初字第259号原告裴璐瑶。委托代理人余迅,男,199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周平。本院在审理原告裴璐瑶与被告周平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裴璐瑶于2013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裴璐瑶申请撤回对被告周平的起诉,系其处分诉权的体现,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裴璐瑶撤回对被告周平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3元,由原告裴璐瑶负担。审 判 长 李光平代理审判员 林宏业人民陪审员 钟昌鹏二〇一三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罗湘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