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崂民二商初字第153号
裁判日期: 2013-04-07
公开日期: 2020-03-23
案件名称
原告潍坊鼎鑫塑钢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鑫山幕墙金属结构集团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潍坊鼎鑫塑钢制品有限公司;青岛鑫山幕墙金属结构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崂民二商初字第153号原告潍坊鼎鑫塑钢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临朐县东城开发区栗山东路以北东四路以东。法定代表人王磊。委托代理人冯恩杰,山东慧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鑫山幕墙金属结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崂山区株洲路海尔加油站南50米。法定代表人刘振东。本院在审理原告潍坊鼎鑫塑钢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鑫山幕墙金属结构集团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80万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相应财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告青岛鑫山幕墙金属结构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80万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赵玉刚所有的车牌号为鲁G的汽车一辆。三、查封担保人时元民所有的车牌号为鲁G的汽车一辆。四、查封担保人范长生所有的车牌号为鲁V的汽车一辆。五、查封担保人宫梅庆所有的车牌号为鲁G的汽车一辆。六、查封担保人王春军所有的车牌号为鲁G的汽车一辆。七、查封担保人赵光玉所有的车牌号为鲁G的汽车一辆。八、查封担保人韩祥军、宋乐艳所有的位于潍坊市潍城区户的房屋一处。九、查封担保人王光杰所有的位于潍坊市奎文区新华路房屋一处。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刘思宏二〇一三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于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