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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六裕民二初字第00476号

裁判日期: 2013-04-07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六安市裕安区今世缘珠宝城与郭静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六安市裕安区今世缘珠宝城,郭静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六裕民二初字第00476号原告:六安市裕安区今世缘珠宝城,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解放中路明珠广场A区。法定代表人:陈达顺,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滕旭辉,安徽皖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静,女,1993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委托代理人:李明,安徽天爱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六安市裕安区今世缘珠宝城与被告郭静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六安市裕安区今世缘珠宝城于2013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六安市裕安区今世缘珠宝城要求撤回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六安市裕安区今世缘珠宝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六安市裕安区今世缘珠宝城负担。审判员 周    虹二〇一三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鲍伟伟(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