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潍商终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3-04-07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齐爱华与李栋、黄丽英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栋,齐爱华,黄丽英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潍商终字第8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栋。委托代理人张泽公,山东恒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齐爱华。委托代理人史英杰,昌邑昌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黄丽英。上诉人李栋因与被上诉人齐爱华、原审被告黄丽英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2012)昌商初字第5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栋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栋自愿申请撤回上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社会公共及第三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栋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64元,减半收取32元,由上诉人李栋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路志明代理审判员 郭淑娟代理审判员 孙 涛二〇一三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刘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