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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潍商终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3-04-07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齐爱华与李栋、黄丽英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栋,齐爱华,黄丽英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潍商终字第8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栋。委托代理人张泽公,山东恒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齐爱华。委托代理人史英杰,昌邑昌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黄丽英。上诉人李栋因与被上诉人齐爱华、原审被告黄丽英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2012)昌商初字第5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栋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栋自愿申请撤回上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社会公共及第三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栋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64元,减半收取32元,由上诉人李栋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路志明代理审判员  郭淑娟代理审判员  孙 涛二〇一三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刘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