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滕民初字第976号
裁判日期: 2013-04-07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秦敬民与滕州市建筑安装工程集团公司、山东昌邑海能化学有限责任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敬民,滕州市建筑安装工程集团公司,山东昌邑海能化学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滕民初字第976号原告秦敬民,农民。被告滕州市建筑安装工程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之琢。被告山东昌邑海能化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昌邑市龙池镇海能项目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敬民与被告滕州市建筑安装工程集团公司、山东昌邑海能化学有限责任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滕州市建筑安装工程集团公司、山东昌邑海能化学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敬民撤回对被告滕州市建筑安装工程集团公司、山东昌邑海能化学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375元减半收取4687.5元、保全费35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茂林二〇一三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龙 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