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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滕民初字第976号

裁判日期: 2013-04-07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秦敬民与滕州市建筑安装工程集团公司、山东昌邑海能化学有限责任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敬民,滕州市建筑安装工程集团公司,山东昌邑海能化学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滕民初字第976号原告秦敬民,农民。被告滕州市建筑安装工程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之琢。被告山东昌邑海能化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昌邑市龙池镇海能项目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敬民与被告滕州市建筑安装工程集团公司、山东昌邑海能化学有限责任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滕州市建筑安装工程集团公司、山东昌邑海能化学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敬民撤回对被告滕州市建筑安装工程集团公司、山东昌邑海能化学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375元减半收取4687.5元、保全费35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茂林二〇一三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龙 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