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北民二初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3-04-07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王建标诉安阳市平正建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标,安阳市平正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北民二初字第100号原告王建标,男,汉族,1970年8月20日生。委托代理人朱相海。被告安阳市平正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房岭平。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标诉被安阳市平正建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建标未按规定时间预交诉讼费,依照《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726元,减半收取1363元,由原告王建标负担。审 判 长 封志勇代理审判员 孟庆敏人民陪审员 刘燕燕二〇一三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李 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