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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岳执字第00148号

裁判日期: 2013-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安徽岳西农村合作银行与王国安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岳西农村合作银行,王国安,储玉英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岳执字第00148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岳西农村合作银行。法定代表人:徐进军,董事长。被执行人:王国安。第三人:储玉英,系王国安妻子。申请执行人安徽岳西农村合作银行与被执行人王国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岳民督字第00028号支付令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国安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安徽岳西农村合作银行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于2013年3月25日向被执行人王国安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王国安至今仍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国安对申请执行人安徽岳西农村合作银行所负债务,系其与第三人储玉英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追加第三人储玉英为本案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储玉英应在本裁定送达后和被执行人王国安共同偿付申请执行人安徽岳西农村合作银行借款10000元及利息,并负担支付令申请费17元、执行费87元。二、划拨被执行人储玉英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西县支行账户上存款10000元及利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东岳审 判 员 严贤柱审 判 员 祝升龙二〇一三年四月七日代书记员 彭 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