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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江法执字第177-1号

裁判日期: 2013-04-07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崇左市卫生局与林志建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崇左市卫生局,林志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江法执字第177-1号申请执行人崇左市卫生局。法定代表人陈修荣,局长。被执行人林志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2011)江行审字第06号行政裁定书,被执行人林志建至今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林志建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山县支行营业部账户622848152138688XXXX的存款人民币30000元进行划拨至本院的账户,收款单位: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账号:2102123009264013238,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崇左市支行(现改为:中国工商银行崇左分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陆伊敏二〇一三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陆薪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