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枣民二初字第275号
裁判日期: 2013-04-07
公开日期: 2014-05-24
案件名称
枣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朱国庆、蔡梦琳金融借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枣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朱国庆,蔡梦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枣民���初字第275号原告:枣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周立春,该社理事长。被告:朱国庆,男,汉族,成年,现住枣强县。被告:蔡梦琳,男,汉族,成年,现住枣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枣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朱国庆、蔡梦琳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庭外和解。原告于2013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枣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马 建二〇一三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韩新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