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宝渭法执字第00340号
裁判日期: 2013-04-07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田鑫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鑫,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宝渭法执字第00340号申请执行人田鑫。被执行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2013)宝渭法民初字第00073号民事调解书受理执行田鑫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70000元。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张小强代执行员 徐 雯代执行员 王宝宏二〇一三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田 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