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高新民管初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3-04-07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陶朋与四川省佳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朋,四川省佳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高新民管初字第39号原告陶朋。被告四川省佳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长益路**号*栋*层**号。法定代表人张玉平,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受理原告陶朋与被告四川省佳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后,被告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异议,认为被告四川省佳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单位所在地为成都市武侯区,故申请将本案移送至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经审查,本案系确认劳动关系的劳动争议纠纷之诉,陶朋受伤地点虽在高新区,但从被告四川省佳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交的工商注册登记信息可以证实被告四川省佳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单位所在地为成都市武侯区即用人单位所在地为武侯区,且本案系确认劳动关系之诉即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未确认的情况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本案原告陶朋只可以选择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被告四川省佳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和办公地均为武侯区,原告陶朋向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本案应当由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管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陈敏二〇一三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罗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