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赣民诉保字第0101号
裁判日期: 2013-04-07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李仁、李燕芳与张来东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仁,李燕芳,张来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条第一款
全文
江��省赣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赣民诉保字第0101号申请人李仁,农民。申请人李燕芳,农民。被申请人张来东,居民,(现羁押于赣榆县看守所)。申请人李仁、李燕芳于2013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张来东所有的皖16-32x**号套牌车辆予以保全,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张来东所有的皖16-32x**号套牌车辆(该车现停放于赣榆县交通事故处理中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措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修涛二〇一三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孙振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