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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涪民初字第1768号

裁判日期: 2013-04-07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涪民初字第1768号原告:周某某,男,汉族,生于1975年8月21日。被告:徐某,女,汉族,生于1978年11月20日。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某某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顾云川二〇一三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罗 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