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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西民二终字第00514号

裁判日期: 2013-04-07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刘辉与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军医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辉,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军医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民二终字第0051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辉。法定代理人刘文奎,男,1981年3月28日出生,汉族,系刘辉之父。委托代理人高伍翠,陕西弘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欣,陕西弘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军医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法定代表人熊利泽,该医院院长。委托代理人冯旭,男,1982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上诉人刘辉因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12)新民一初字第015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12)新民一初字第0155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刘辉预交5000元,予以退还。审 判 长  郭莲枝代理审判员  赵达西代理审判员  肖晓通二0一三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侯新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