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富民一初字第1207号

裁判日期: 2013-04-07

公开日期: 2014-11-17

案件名称

蒲谋谋诉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蒲某某,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富民一初字第1207号原告蒲某某,女,汉族,务农,住四川省富顺县。被告何某,男,汉族,务农,住四川省富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蒲某某诉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蒲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致谢二〇一三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黄剑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