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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荔民初字第00037号

裁判日期: 2013-04-07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大荔县某某厂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荔民初字第00037号原告张某某,男。被告大荔县某某厂。法定代表人周某某,系厂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大荔县某某厂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7日以双方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大荔县某某厂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予以免交。审判长 郭 磊审判员 王艳妮审判员 赵永义二〇一三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赵 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