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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潍执指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3-04-07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考振素、文秀芳等与都建源、李会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考振素,文秀芳,姜素玲,考家乐,都建源,李会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潍执指字第35号申请执行人:考振素。申请执行人:文秀芳。申请执行人:姜素玲。申请执行人:考家乐。被执行人:都建源。被执行人:李会云。申请执行人考振素、文秀芳、姜素玲、考家乐与被执行人都建源、李会云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依据(2012)潍刑三初字第14号刑事附��民事判决书立案的申请执行人考振素、文秀芳、姜素玲、考家乐与被执行人都建源、李会云民事赔偿部分,指定安丘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福海审判员  赵 建审判员  王少燕二〇一三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曹明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