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潍执指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3-04-07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考振素、文秀芳等与都建源、李会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考振素,文秀芳,姜素玲,考家乐,都建源,李会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潍执指字第35号申请执行人:考振素。申请执行人:文秀芳。申请执行人:姜素玲。申请执行人:考家乐。被执行人:都建源。被执行人:李会云。申请执行人考振素、文秀芳、姜素玲、考家乐与被执行人都建源、李会云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依据(2012)潍刑三初字第14号刑事附��民事判决书立案的申请执行人考振素、文秀芳、姜素玲、考家乐与被执行人都建源、李会云民事赔偿部分,指定安丘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福海审判员 赵 建审判员 王少燕二〇一三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曹明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