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青法执字第444-2号
裁判日期: 2013-04-07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高新钢与魏小磊等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新钢,魏小磊,宫德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青法执字第444-2号申请执行人高新钢。被申请人魏小磊。被申请人宫德香。高新钢诉魏小磊、宫德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2年10月23日审结。该案(2012)青法弥民初字第235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在该案中查封了被申请人在青州市弥河镇政府驻地沿街房产一套,申请人在2013年4月1日提交了对该房产解除查封的申请。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封。本裁定书已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冯翠永二〇一三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杨 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