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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镇民初字第1669号

裁判日期: 2013-04-07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为赡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镇民初字第1669号原告李某甲,男。委托代理人王辉,镇平县148指挥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乙,男。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为赡养纠纷一案,原告李某甲于2013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郭云铁审 判 员  李 彬人民陪审员  王 飞二〇一三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李林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