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灞执字第00217-2号
裁判日期: 2013-04-07
公开日期: 2015-03-20
案件名称
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南二环支行与王某、陕西某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分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南二环支行,王某,陕西某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灞执字第00217-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南二环支行。被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陕西某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分公司。申请执行人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南二环支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公证处(2012)西证执字第251号执行证书,于2012年12月6号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王某、陕西某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分公司给付其案款80115.28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某已将全部案件款给付申请执行人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南二环支行,故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公证处(2012)西证执字第251号执行证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学新代理审判员 胡继栋代理审判员 李 全二〇一三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李 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