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巴东民初字第00374号
裁判日期: 2013-04-07
公开日期: 2014-09-12
案件名称
冯玉权与向启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玉权,向启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巴东民初字第00374号原告冯玉权。被告向启来。本院在审理原告冯玉权与被告向启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冯玉权于2013年4月7日以被告向启来已主动履行自己的义务为由,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冯玉权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玉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冯玉权负担。审判员 邓正灿二〇一三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 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