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陕赔民申字第00296号
裁判日期: 2013-04-07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严雪峰与王亚娟返还财产纠纷民事再审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陕赔民申字第0029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严雪峰,男,汉族,1974年8月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选民,男,汉族,1954年1月19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亚娟,女,汉族,1980年7月13日出生。再审申请人严雪峰因与被申请人王亚娟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西民一终字第010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严雪峰申请再审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因王亚娟未和其办理结婚登记,应返还订婚彩礼等计5941元。即:手机两部2600元,手镯2个300元,两身套装520元,两双高档鞋330元,手提包215元,无限极口服液1476元,两次给付现金500元。严雪峰给付彩礼1万多元,并非无任何附加条件的赠与行为,其多次索要,被申请人拒付。二审判决驳回严雪峰诉讼请求,导致其生活非常困难。王亚娟提交意见称:严雪峰并未给其1万元彩礼,其和严雪峰没有订婚。在谈朋友期间严雪峰给其所买的东西是自愿的,是赠与行为,应不予返还。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本案在一、二审时,被申请人虽认可再审申请人为其购买手机、衣服、鞋子、口服液等物及给付300元现金,但再审申请人无证据证明上述物品系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二审判决认定系恋爱期间的赠与行为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主张适用上述司法解释规定,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严雪峰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严雪峰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张向阳代理审判员 谭显斌代理审判员 张明霞二〇一三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王 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