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泸泸行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3-04-07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宋文汇与泸县公安局行政不作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文汇,泸县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泸泸行初字第8号原告宋文汇。法定代理人,宋华林。法定代理人,杨道容。被告泸县公安局,住所地泸县福集镇东西干道。法定代表人蒲涛。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文汇诉被告泸县公安局行政不作为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文汇撤回起诉。审 判 长 杨德芳审 判 员 廖 斌人民陪审员 游光厚二〇一三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胡 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