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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民抗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3-04-07

公开日期: 2013-09-25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莆田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市荔城支公司与莆田市集友实业有限公司保险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市荔城支公司,莆田市集友实业有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民抗字第16号抗诉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江庄榕,总经理。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市荔城支公司。负责人:张东升,经理。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莆田市集友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天福,董事长。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市荔城支公司为与莆田市集友实业有限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闽民终字第504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最高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以高检民抗(2013)8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令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董 华审 判 员  马东旭代理审判员  张爱珍二〇一三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郑 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