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锦江民初字第1640号
裁判日期: 2013-04-0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朱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锦江民初字第1640号原告朱某。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于2013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朱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康阳二〇一三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罗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