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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呼执字第973号

裁判日期: 2013-04-07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赵云来申请白洪波、赵清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云来,白洪波,赵清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呼执字第973号申请执行人赵云来,×××,男,1985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哈尔滨市利民经济开发区北京路名流小区。被执行人白洪波,×××,男,1979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原住哈尔滨市呼兰区,现下落不明。被执行人赵清林,×××,男,1969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现住哈尔滨市呼兰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呼民初字第305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申请人赵云来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白洪波、赵清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赵清林履行执行款21,598元后,申请执行人赵云来与被执行人白洪波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2012)呼民初字第305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雨波审判员  王加庆审判员  张松柏二〇一三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高晓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