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慈调确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3-04-07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马帅峰、张东浩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马帅峰,张东浩,顾欢,黄俊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 � 裁 定 书(2013)甬慈调确字第27号申请人:马帅峰,无固定职业。申请人:张东浩,无固定职业。申请人:顾欢,无固定职业。申请人:黄俊勇,无固定职业。本院于2013年4月7日受理了申请人马帅峰、张东浩、顾欢、黄俊勇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代理审判员邬贞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马帅峰、张东浩、顾欢、黄俊勇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3年3月25日经慈溪市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申请人黄俊勇应赔偿申请人马帅峰各项损失费用合计2500元,���于人民调解协议签订之日即2013年3月25日付清;二、除第一项协议外各申请人的其余损失,由各申请人自行承担;三、本起事故引起的纠纷就此了结,四申请人今后无涉。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邬贞高二〇一三年四月七日代书 记员 沈佳瑜 关注微信公众号“”